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需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书》(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2、市民政局发给的《同意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决定书》(依据同上)。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依据同上)。 (1)自有房产须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1件。 (2)租赁房产须提交房产租赁合同及复印件1件、房产所有者的房产证及复印件1件。 (3)新建机构须提交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1件或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复印件1件。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依据同上)。 (1)新建、改建建筑须提交建设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复印件1件。 (2)新建、改建建筑须提交消防部门提供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件1件。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依据同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依据同上)。具体材料包括: (1)申办人须提供登记机关所要求的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章程。
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按照企业(公司)申办有关章程格式提交章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申办有关章程格式提交章程。 (2)《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 7、提交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交《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登记表》(依据同上)。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依据同上)。 (1)申办儿童福利机构者,须提交与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署的合资合作协议及复印件1份(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2)申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者,须提交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文件及复印件1件(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二)注意事项: 1、 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 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制作《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北京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幸福大街永生巷4号 3、乘车路线:110、812、807、104、104快、116、24、101、60、210等 4、咨询电话:67198135 5、监督电话:67110704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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