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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行政许可规程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此行政许可规程执行)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

    2、《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劳社部发[2005]26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5]185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

    1、外方投资者应当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2、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持有《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法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1年以上,并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3、有不低于3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有不低于12.5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

    4、有不少于5名的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

    6、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7、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北京市商务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依法需要听证、申请材料的提交和接收、核发许可和公示以及不予许可和告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审定、许可和公示、不予许可和告知;变更。

   
    第一部分    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行政许可规程

    一、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人:外方投资者应当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持有《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法人。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或代理人需到北京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在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商务局提交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一式两份;

    2、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

    3、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中外双方各自国家及地区颁发的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6、外方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及经公证的无违法记录证明(原件及中文译本),中方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7、主要经营者、工作人员的学历和职业资格证明、简历和身份证明;

    8、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可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
www.bjld.gov.cn

    二、接收、受理

    北京市商务局接收、受理申请材料后,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申请材料的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人。

    (二)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外方投资者应当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2)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持有《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法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1年以上,并没有相关违法记录; 

    (3)有不低于3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北京市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有不低于12.5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

    (4)有不少于5名的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

    (6)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7)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审核程序:按照审核标准对北京市商务局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人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转审批人。对不符和审核标准的,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人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审批表转复审人。

    (四)时限要求:二日内完成。

    四、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处长。

    (二)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复审程序: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处长、处长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审批表及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在审批表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处长、处长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及理由并签字后,审批表及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要求:八日内完成。

    五、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就业处的主管局长。

    (二)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审定程序: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同意审批”意见的,在审批表“局长批示”栏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许可、公示程序。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不予批准”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的“局长批示”栏内,转入不予许可、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五日内完成。

    六、核发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制发同意证明和许可证。

    对审定通过的,出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证明》转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商务局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归档,同时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基本信息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三)时限要求:出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证明》应在审定后五日内完成;制作《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应在申请人领取当日完成。

    七、不予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应在审定后一日内制发《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设立不予许可告知书》(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机关印章”),并于五日内将申请设立不予许可告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北京市商务局。


    第二部分    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变更行政许可规程

    一、申请变更和延续

    (一)申请人:已经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二)申请变更和延续的项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在符合设立标准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和延续。变更投资者、股权比例及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等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具体项目如下:

    1、变更“机构名称”;

    2、变更“地址”;

    3、变更“法定负责人”;

    4、变更“业务范围”;

    5、变更“许可证有效期”。

    (三)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到北京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变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在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商务局提交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申请;

    4、变更“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其他机构名称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地址”: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且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6、变更“法定负责人”:法定负责人的股东任命决议和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业务范围”:开展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开展新增业务的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务和个人简历等项信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介绍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8、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工作总结和延续申请。(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五)提示强调: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变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延续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可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
www.bjld.gov.cn

    二、接收、受理

    北京市商务局接收、受理申请材料后,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审核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变更《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变更“机构名称”:证明材料能够说明变更前后名称的关联。

    (2)变更“地址”: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且不少于50平方米。(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3)变更“法定负责人”:新任命法定负责人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4)变更“业务范围”:开展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切实可行;开展新增业务的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务和个人简历等项信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介绍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5)变更“有效期”:业务开展正常和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核程序: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人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和变更材料转复审人。

    对不符和审核标准的,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审批表转复审人。

    (四)时限要求:二日内完成。

    四、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处长。

    (二)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复审程序: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处长、处长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审批表及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在审批表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处长、处长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及理由并签字后,审批表及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要求:八日内完成。

    五、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就业处的主管局长。

    (二)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审定程序: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同意审批”意见的,在审批表“局长批示”栏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变更许可、公示程序。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不予批准”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的“局长批示”栏内,转入变更不予许可、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五日内完成。

    六、变更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制发同意证明和许可证。

    对审定通过的,出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变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证明》转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商务局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申请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归档,同时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基本信息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三)时限要求:出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变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证明》应在审定后五日内完成;制作《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应在申请人领取当日完成。

    七、不予变更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应在审定后一日内制发《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变更不予许可告知书》(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机关印章”),并于五日内将申请变更不予许可告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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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doc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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