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本市居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申报入户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 (三)《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五)《关于贯彻实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公人【2006】726号); (六)公安部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婴儿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尚未取得外国籍的。 |
申请材料 |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原件1份);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附中文翻译)(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6、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
时 限 | 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本市居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申报入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