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夫妇双方均是现役军人,其婚生子女申报入户。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 (三)《关于贯彻实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公人【2006】726号); (四)公安部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夫妇双方均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其婚后所生育子女,可以申请在父母驻军部队所在地入户;如父母一方在市服现役,另一方在外地服现役,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驻地入户。 |
申请材料 |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的结婚证及军宫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部队驻地还在外地市的,提供婴儿未随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
时 限 | 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夫妇双方现役军人其婚生子女申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