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7日起,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居民应征入伍,须由本人、户主或其亲属凭《应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