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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手续和程序(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申办对象资格: 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暂住3天以上,均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对年满16周岁,有合法的居住场所,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应当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住宿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一)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须交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关证明材料,手续是:

  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办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主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办证;

  3、暂住在租赁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申领、办证。

  (二)填写《实有人口管理—暂住人口信息采集表》,保存暂住登记单。

  (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凭登记单换发《暂住证》。
  (四)有效期限:暂住登记有效期自办理暂住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暂住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已办理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的人员,有效期满需要在本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向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或者换证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9)2号文、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9)52号文规定: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91次会议通过); 2、《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发布); 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1996年9月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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