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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管理(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办理地址: 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办理时间: 各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领《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
(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
(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申办手续:     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须交二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手续:

①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领办证;

②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等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派出所(警察署)申领、办证;

③暂住在租赁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出租房屋所在派出所(警察署)申领、办证。
办理程序: (一)填写《暂住人员登记表》
   《暂住人员登记表》应当由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当场填写,申领人员应如实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和回答有关问题。

(二)核实
1、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暂住地核查是否具备固定、合法居住房屋;
2、民警或专职协管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外来人员工作地取得联系核查是否具有正当职业;
3、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的外来人员发放《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综(1999)2号]、[沪价行(1999)52号]《关于同意市公安局调整〈上海市寄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复函》的规定: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办理依据: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95年5月19日公安部发布《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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