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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依法缴纳股东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案【学习札记13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39
发布日期:2012-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未依法缴纳股东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案【学习札记13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3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溧水县某经营公司因未依法缴纳股东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案
【裁判摘要】
依法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的义务,该足额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在股权受让人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该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9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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