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POS机刷卡结算委托合同纠纷案【学习札记13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34
苏州某中心酒店诉苏州某国旅公司既其塔园路营业部因POS机刷卡结算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旅游公司租赁星级酒店场地,穿着星级酒店制服,但明确以旅游公司自己的名义和客户发生订票往来和服务,订票服务合同的主体并非星级酒店与客户,仍为旅游公司与客户。
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行用卡POS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上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星级酒店在受托操作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认真进行核查,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义务;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9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