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八)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九)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一)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二)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三)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四)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七)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八)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九)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十)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三)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四)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七)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八)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九)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十)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注意事项: 1、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审批程序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2、2002年8月1日起,除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项目、有基本建设内容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省略审批,直接报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