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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国家工商总局(上海市工商局负责初审)
办理地址:

   

     

       

  

肇嘉浜路3014

64220000-5446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

63762222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

53864447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

55896098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

65198022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

56845531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

59536890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

67242590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

597258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城南路1366

68001744

奉贤分局

南桥镇奉浦大道111

67100458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7

68841468

 

申办对象资格: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营各方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营运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投资方应是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手续: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广告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机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程序:

  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程序

  (1)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市工商局广告处呈报所需提供材料→市工商局广告处在材料齐备之日起的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审定;

  (2)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3)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市外经贸委呈报所需提供材料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市外经贸委批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申请人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其他材料向市工商局外资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程序:略(由国家工商总局直接受理)

办理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第18号令,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商务部第8号令,2004年3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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