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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  

  办理条件: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办事流程: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项目合同、企业章程;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审核批准。

   办理时限:每年4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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