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司法义务
发布日期:2012-07-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义务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腐败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治,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了更大的灾难。”这是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对腐败危害的阐述。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国际社会上被普遍接纳和广泛应用的关于防止和反对腐败的重要国际条约,对各个国家反腐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

公约制定的背景

为了更好地打击腐败和防止腐败,国际社会一直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美洲国家组织于1996年3月29日通过了《美洲反腐败公约》、欧洲联盟理事会在1997年5月26日通过了《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7年11月21日通过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反腐败民法公约》、非洲联盟国家和政府首脑于2003年7月12日通过了《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

这些区域组织的文件都表明反腐败问题的艰巨性和迫切性。联合国顺应世界发展的需要,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反腐败推上了新的台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般性义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多方面规定了反腐败和预防腐败的要求,对成员国提出了相应的反腐败的义务。公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反腐败的规定。

首先,对各个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提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各个成员国都具有相应的预防腐败的政策、机构以及法律的支持。要求各个国家的政策应促进社会参与,体现法治、廉政、透明度等原则。

其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定罪与执法。公约在刑事立法、执行等多个方面都对各个缔约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特别是对关于腐败类的案件的定罪,应由专门的条款进行规定。

最后,还提出国际合作的问题,希望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大力打击腐败行为。特别是关于引渡和司法协助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引渡的适用范围及方式方法。同时在执法、资产追回、侦查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具体的义务

公约在很多具体方面都规定了成员国要承担的义务,总结起来就是制定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性措施,建立相应的预防性反腐败的机构和建构预防性反腐败的社会预防体系。

1.制定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性措施的义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各个缔约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个缔约国制定相应的反腐败的政策和法律,并要求各个缔约国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腐败和反腐败。

具体到司法领域,公约提出了下列各项义务:

首先,制定相应的反腐败的政策和法律。并要求这些政策和法律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政、透明度及问责制的原则。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增加透明度,完善问责制度。

其次,制定各种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并有效实施。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要求根据我国关于司法人员的行为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然后,应当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关于防止腐败和反腐败的法律和政策得到有效的实施。

最后,各个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其他国家建立合作关系,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在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领域,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特别是在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方面,都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协作。

2.建立相应的预防性反腐败的机构的义务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反腐败的机构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在各个缔约国中应该设有一个或多个机构从事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工作。缔约国在制定了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的政策和法律后,需要通过相应的机构来实施和保障实施上述的政策和法律,这就要求各个缔约国应该设立相应的机构从事反腐败的工作。

第二,要求各个缔约国赋予反腐机构相应的独立性,并保障机构可以有效地履行职能及免受其他不正当的影响。一个机构的设立,如果不能保障其权力的实施,就形同虚设,这与公约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因此,设立相应的执行和保障机构是建立预防性反腐败的机构的必要条件。

3.构建预防性反腐败的社会预防体系的义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还对各个缔约国提出了构建预防性反腐败的社会预防体系的义务。公约具体规定了构建预防性反腐败的社会预防体系的具体内容,从而明确各个缔约国的义务。其中明确了公共部门、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公共报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私营部门、社会参与、预防洗钱的相关措施。

中国在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在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这个公约。这表示我国对打击腐败的决心,同时也表明我国将在反腐败立法上与国际社会相接轨。




【作者简介】
董瑞,单位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