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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行社脱钩以后的债务纠纷,应依据国家正式生效的文件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51)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行社脱钩以后的债务纠纷,应依据国家正式生效的文件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5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51
------讷河市某信用合作社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债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正式脱钩。之前长达16年里,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资金统一使用,人员统一调配,信用社只是农业银行下属机构,资金在行社账户之间内部转换使用的事实普遍发生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行社互相占用资金历史遗留问题,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产生并应依赖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行社脱钩以后的债务纠纷可以诉讼方式解决,但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国家现有正式生效的文件判定行社脱钩时间、认定是否属于指令性贷款,从而认定债权是否存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39号《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中国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讷河信用社主张的债权不属于指令性贷款,而且债权对应的贷款行为发生在行社脱钩划断之前,故讷河农行不应承担本案债务。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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