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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的用资人指定问题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9(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49)
发布日期:2012-07-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的用资人指定问题及其法律适用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9(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49
------中国某技术开发公司与中国某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存单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其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用资人某经营部是某公司指定的”是否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再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经再审核查相关证据确认,某公司派人与中间人多次联系,其在存款之前即对其该笔存款的使用人、高息的来源等情况明确知晓,存款后即收取了高息。在存款到期后,其首先向用款人催款,后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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