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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造成执法机关财物损失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4)持械妨害公务或手段特别恶劣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妨害公务的;
(2)多次妨害公务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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