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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抢劫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以下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 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 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凶器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 )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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