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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以下的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6)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的刑期;
(7)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8)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
(3)因积极参与非法传销而拘禁他人的;
(4)冒充司法、军警人员实施非法拘禁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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