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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强奸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的刑期:
(2)强奸同一妇女、奸淫同一幼女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致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以下的刑期:
(4)致人轻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6)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未成年少女的;
(2)强奸无性防卫能力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亲属关系强奸的;
(4)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虐待等手段作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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