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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滥用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42)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滥用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42
------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兰州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益明公司上诉称亚太公司与太华公司恶意串通,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参与司法拍卖,损害了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事实依据。
益明公司在亚太公司起诉时,既无违约迹象,也不存在违约行为。亚太公司滥用诉权,在合同履行期内就起诉,导致本案成讼。亚太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且益明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执行款便开始起诉益明公司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益明公司没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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