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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其完善对策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写入刑诉法,使监禁与非监禁刑罚权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形成了新的刑罚执行体系,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体制和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本文将从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入手,剖析其存在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发展;困境;完善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社区矫正是一种让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不与社会隔离,而将其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这种对罪犯开放式的执行刑罚方式,与封闭式的监禁执行方式相比,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如今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

一、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内外的历史演进

世界刑罚史是以肉刑和生命刑为主转向以监禁刑为主然后发展到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过度的历史。[1]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以来刑罚指导思想中出现了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思想。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采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就应运而生。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和推广社区处罚措施的国家。该国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法》中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社区服务。1976年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通过的10号决议,要求成员国积极通过社区服务来改造罪犯。1998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议通过的《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性刑罚》中也涉及社区服务,以上这些都是社区矫正顺应刑事制裁和人类发展的进程。

从我国来看,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制度,其中有政府管理的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也有一些群众性的帮教制度,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雏形。在1989年8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赞誉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罪犯所在地单位、基层组织可以作为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机关”,“要依靠人民群众对监外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切实落实监督考察措施”。2002年香港艺人谢霆锋因触犯刑律被判做240小时社会服务而免于入狱的消息,让中国民众第一次接触到“社区矫正”这个新鲜词。在两会上,人大代表把引进社区矫正方式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议程。于是在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在我国实体法中得以确认。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制度写入刑诉法,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权实现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形成新型刑罚执行体系,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体制和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开展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及其意义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

(一)帮助服刑人员更好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防止交叉感染,削弱罪犯在监管场所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增加罪犯的社会责任感。[2]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他既是服刑改造,又为社会劳动,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建立平等融洽的人际关系,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使他们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有利于重新回归社会。

(二)解决监管场所拥挤,节省国家资源

我国监管场所关押量大,基础设施和物资条件差,文化教育等软件方面的保障又跟不上时代发展,罪犯的身心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改造质量。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周转补给,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狱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矫正那些恶习较深,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矫正那些极端不配合改造的少数罪犯。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人文关怀

社区矫正是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真正运用好“宽”的刑事政策,对依法从宽处理、可不收押的罪犯置于社会上、家庭中加以管教、改造,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把宽严相济真正落实到刑罚执行之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3]

三、目前社区矫正推行中遇到的困境

近年来,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矫正工作者的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突显。

(一)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滞后

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

我国现行法律是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其内容相当原则。社区矫正规定只以通知、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种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缺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不足

有些基层社区建设根本不够施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但是为了应付检查,也盲目的效仿施行。它们的条件不具备,建设不到位,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安置帮教能力不足。目前有的基层司法所在原有的职能基础上,又承担起社区矫正的职能后,对于要完整、准确和有效地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状况使社区矫正根本不能落到实处,导致罪犯刑满释放后感觉不到刑罚惩罚性进而重新犯罪,使公众对社区矫正失去信心。

(三)社区矫正工作协调不够

在具体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有时存在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个别社区服刑人员不知所措,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教育与多个部门和单位工作相联系,但公安派出所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已经移交给司法所管理,就与本单位无关了,不需要管。政府领导干部认为,实行社区矫正是你司法所的事,与我们无关,无需我们管理。村组干部认为,社区服刑人员是罪犯,刑罚执行是执法机关的事,与村委会无关。而司法所以工作人员少,且要承担普法、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政府法律顾问等繁重的工作任务,表示力不从心。这样就导致,文件上是齐抓共管,实际工作中所有单位都不管。

四、创新和完善社区矫正的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其内容包括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减少社会消极因素。”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确实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操作规定不细致,建设不足,协调不够等问题,我们要立足现实寻求社区矫正工作刑罚执行严肃性的突破。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许多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法律性和制度性的障碍。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所的重头戏,司法所建设关乎基层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司法所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高低甚至于工作的成败。应当通过加强司法所的建设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要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增强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水平,以期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这项刑事政策。要加强对司法所的保障,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地方政府应全力以赴支持这项工作,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使司法所真正能切实的履行好矫正职责,提高矫正工作水平。

(三)明确职责,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法院应当正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被判非监禁刑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调研,多与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联系,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风险,研究判决的精准度。检察机关应明确职责,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与矫正机构密切配合,严防脱管、漏管。监狱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在矫正人员的交接上不仅仅停留在档案交接上,而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提供出监罪犯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违法犯罪的预测资料,便于社区矫正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社区矫正组织要协调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及时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将矫正人员的情况反馈给法院和监狱,提高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主动性,共同做好矫正人员的转化工作。

(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矫正工作信息化水平

构建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库,实现全国一体化网络管理。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络能够更快速地解决各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快速地完成矫正对象异地托管手续,另一方面也能更快速的得到被矫正人员矫正情况的信息反馈,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置。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实现司法行政、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共享,实行网上办公,势必全力解决在衔接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有效工作制度。一是要健全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汇报、请销假、公益劳动、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制度,确保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与社区结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矫正工作,利用社区这种开放、平等的环境及社区的教化、经济生活、社会福利保障等功能,快速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三是要加强心理矫正教育,培养矫正对象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社区矫正中很多服刑人员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只是脾气暴躁、情绪一时失控等个性不良造成的;还有一些未成年犯是因为在单亲家庭缺乏关爱和温暖,对生活理解发生偏差而犯罪;也有些罪犯是由于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受不良思想意识、亚文化的影响,心理不稳定甚至扭曲而走上犯罪道路。认知偏差等心理问题造成的犯罪必须要进行心理治疗。因此,在服刑人员中普及心理知识,开展心理咨询,重视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是矫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社区矫正各工作单位要针对矫正对象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社会管理创新,要紧紧围绕提高矫正教育改造效果,不断改进和优化政法资源、整合社会力量,着力构建起社区矫正的社会化格局,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作者简介】
段斯,单位为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参见陈震武. 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监狱学刊,2006(2):38-40。
[2]参见冯卫国.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3]参见郑川、张庆珊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与社会创新管理工作[J].中国检察官,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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