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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赔偿患者案例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村卫生室赔偿调解下,叶某某所就诊的某村卫生室向叶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据了解,2007年5月14日,患者叶某某因身体不适就近到某村卫生室就诊,经该卫生室负责人诊断叶某某患有感冒,并为患者开西药处方,进行输液治疗。叶某某输液后,当晚出现了皮肤瘙痒、斑疹等症状。次日复诊时,叶某某遵医嘱转院治疗,并先后在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大医院进行了治疗,被诊断为:“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双眼角膜溃疡、阴道粘连”。叶某某后经医院治疗,最终仍遗留角结膜炎病症。
  一场小感冒却给自己带来了难以治愈的病症,叶某某遂将村卫生室诉至法院。期间,历经数次曲折的鉴定过程,最终于2008年底有了鉴定结果“被鉴定人叶某某双眼仅有光感,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万元的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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