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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液后猝死家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2-03-20    作者:徐涛律师
患者输液后猝死家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患者因病打针输液完毕后猝死家中,家属认为个体医生存在过错,遂一纸诉状将个体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月26日,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由徐立福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费用119289元。
2007年3月7日上午,原告的父亲黄某因脚痛找被告徐立福诊治,被告遂携带药品到黄某住处进行治疗,治疗完毕后,徐立福将空瓶及输液皮管带回自己诊所,扔入污物筒内。当晚,黄某又打电话告诉被告自己仍脚痛,于是被告徐立福于当晚11时许仍携带药品为其治疗,期间给黄某打针,在为黄某输液过程中,由徐立福一人照顾黄某为其输液。3月8日凌晨1时左右,药水注射完毕,被告将空瓶及输液皮管带回自己诊所扔入污物筒内。被告在同一天给黄某注射药品均未开具病历和处方。3月8日晚17时左右,原告等家人打开黄某家门,发现黄某已死亡,经尸检及公安刑侦勘查、法检,排除他杀。嗣后,原告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因无病历、处方、注射药瓶、输液皮管而未能作出鉴定。后双方因赔偿问题经县卫生局多次调解未成。死者子女遂向弋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计人民币349595.0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立福到受害人黄某住处为其治疗,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从该起纠纷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看,徐立福为黄某治疗时未按有关规定给黄某开具病历和处方,药水注射完毕后,却将空瓶及输液皮带带回诊所扔入污物筒内,致使事故后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同时,被告方对其不存在过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对本纠纷应承担一定责任。亲属知悉患者患病的情况,但在被告给患者治疗期间始终没有在场,致使没有其死亡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对此,原告方也负有相关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徐立福赔偿原告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费用79526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立福违反诊疗规定未开具病历和处方,并将注射完毕后的空瓶及输液皮带带回诊所扔入污物筒内,导致事故后相关的鉴定机构无法对黄某的死因作出鉴定结论,为此,徐立福存在过错。而且,根据举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现徐立福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证明黄映盛是由其自身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他的诊疗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故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另外,徐立福为黄映盛注射完毕离开后,死者黄某的身边没有一名亲属照顾,致使死亡前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护理及救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死者亲属对黄某死亡及其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原因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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