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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未给患者做检查,手术失败需赔偿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0-12-24    作者:110网律师

术前未给患者做检查,手术失败需赔偿

成功案例 2010-06-07 22:19:30 阅读3 评论0   字号: 订阅
         基本案情:2007年11月14日,原告李某到被告菏泽某医院作左肩关节习惯性脱位紧缩术。术前原告拍片显示肱骨头只是有点破损,被告就依据这个检查给原告做手术,没有做进一步检查。手术中被告医生用钳子将骨头砸掉(被告否认),导致手术失败,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万六千元,继续治疗、伤残赔偿金等另行起诉。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经菏泽市医学会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于是,原告委托法院做医疗过错鉴定。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未尽相关告知义务、临床诊疗不当的过错,过错与患者左肩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菏泽市某医院治疗期间,由于原告术前左肱骨头局部有坏死情况,而被告术前未行相关影像学检查,未尽相关告知义务,术中已发现原告肱骨头有坏死等情况,仍行关节囊紧缩术,治疗效果不理想。经鉴定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被告存在未尽相关告知的义务,临床诊疗不当的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在被告处手术治疗所受到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在被告处手术治疗所受到的损失,被告依法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以50%为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284元。
    案件小结:本律师接受该案后,压力非常的大,原告家里太穷,对案件的胜诉非常的渺茫,6500元的高昂的鉴定费全部是借的,他的亲朋都劝他别打官司啦,医院有钱有势,不会打赢的。原告并不服输,坚定信心,决心把官司打到底。尽管该案判决赔偿的费用,还没有支付的多,但是毕竟赢啦。继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巨额赔偿会另行起诉的,已经胜券在握啦。对于这个结果,作为当事人来说,真的来自不易的,因为原告打官司付出的成本太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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