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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发烧输液猝死 卫生所赔偿患者家属7万元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青年发烧输液猝死 卫生所赔偿患者家属7万元  21岁的张某因发烧到村卫生所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冯毅昏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家人起诉卫生所要求赔偿。4月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8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康店村村民张某发烧,他来到村卫生所里治疗,卫生所医生韩某询问完症状后,便给他开了250毫升的盐水、3克头孢曲松钠静脉点滴。
  刚输了一会儿,张某就出现恶心、呕吐及昏迷的症状,韩某见状立即对其注射肾上腺素抢救,但不见效果,他让儿媳妇拨打了120,把张某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全力抢救了50分钟,但遗憾的是张某没有苏醒。
  事发当晚,巩义市卫生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事故现场对韩某和张某的家人了解情况,并对现场的药品进行封存,但张某用过的输液器、抢救时用的肾上腺素及注射器已找不到。
  张某死后,张某父母要求卫生所赔偿,卫生所觉得责任不在己方。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张某父母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张某父母认为,儿子张某死亡,完全是因为韩某用药不当导致死亡,卫生所的负责人要赔偿损失。
  韩某说,他使用的250毫升盐水+3克头孢曲松钠静滴没有错误,张某自己说以前曾经用过头孢,没有出现过敏的现象。头孢说明书上也没有说使用前必须做皮试。而且,张某死亡后,他一再要求进行尸检,都遭到张家的拒绝,他认为张某死亡另有他因,不是用药不当。
  法院审理时认为,张某到村卫生所就诊,双方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在接受治疗中死亡,卫生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父母拒绝为其子做尸检,对张某死亡原因的无法认定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于张某用过的输液器、抢救时用过的肾上腺素及注射器,卫生所未及时保存,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应负责任。卫生所对患者药物使用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办,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卫生所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张家各项损失89244.3元的80%即71395.44元。张家要求1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酌定卫生所给予冯家2000元的精神慰抚金。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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