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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创新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发布日期:2012-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检察创新;社会管理创新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民之治乱在于上,国之安危在于政。”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冲突趋于激烈,社会公众更加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对社会管理活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应然主体,应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立足检察职能,发挥自身优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有新的作为。

一、坚持“五项原则”,找准检察机关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应当立足法治、依托职能、积极有序,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整体格局内,增强与其他社会管理参与者的协调互动,主动而不盲动,补位而不越位,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运转的管理合力。

依法参与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法参与、依法管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绝不能为了求新、求快、求亮点擅自突破法律界限,随意创制和乱作为,否则就是滥用职权。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参与的原则,在方式方法上仔细遴选,科学取舍,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不能随意地扩大检察权。采取的方法手段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不能为了迎合少数领导的想法或者支持一些个案的需要作出违法决定,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不在检察权范围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制框架乱作为。

执法办案原则。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更严格地坚持有案必办原则,更高质量地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取得人民的信任,才能更好地发挥服务职能。现阶段,在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群众才有安全感,才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只有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了立足点和工作基础,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主动服务原则。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牢固树立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不是管得更多,而是管得更好,就检察工作而言,必须适当坚持检察职能的谦抑性,合理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助力点,“打”、“救”、“防”结合,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以此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不公平是一切社会动乱的根源,是发生矛盾和问题的因素,离开公平正义,不但旧矛盾和问题得不到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不断产生,社会和谐、稳定就无从谈起。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而且起着重要的防线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教育活动的开展,检察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的新形式下,特别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重大,使命更加艰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是要在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体系大背景下,通过公平正义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离开公平正义不仅法律会成为一纸空文,依法治国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检察机关也就失去了公信度。因此,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的结果,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着眼长远原则。检察机关应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有的放矢,多寻找运用制度体制创新,使自身工作形成良性循环和惯性参与,形成长效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长期规划,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宏观方略结合起来,与检察机关近年来制定的检察改革、队伍建设、基层院建设等长远发展思路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关注长效,要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把握“五个坚持”,找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

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结合自身定位,立足检察职能,以维护群众权益为根本,以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为重点,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找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充分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工作。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管理社会的基础手段,也是通过司法渠道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稳定;通过积极预防和严肃查办社会管理领域中侵害群众权益、损害执政威信的职务犯罪,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社会管理职责;通过积极开展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督促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可以说,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就是一个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是社会管理创新大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把化解矛盾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很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利益分配不均、矛盾化解不力导致的,能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检验社会管理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尺。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检察工作始终,一直以来都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这个要求不仅不能放松,更要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强化。深入开展大接访、大下访、大走访,倾听社情民意,切实维护群众切身权益;借助大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形成刑事和解、民事调解、控申疏解“三路化解矛盾”机制,积极调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通过非强制手段、非诉讼途径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努力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坚持把延伸触角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立足执法办案,但不能局限于执法办案。应当以执法办案为基础,延伸工作触角、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式,在更广阔的空间内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疏导等手段,探索社会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长效机制,促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向案前延伸触角,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办案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通过释法说理和职务犯罪案件回访向案后延伸触角,巩固和扩大办案效果;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帮教涉案未成年人等工作向案外延伸触角,并结合执法办案向有关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就社会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向党委政府提供完善政策、科学决策的参考意见,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坚持把群众工作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群众满意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管理创新的实际成效如何,也要由群众来评价。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思想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选好用活群众工作载体,精心构建服务群众的平台,夯实社会管理的群众基础。深入开展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基层“四走进”活动,积极帮扶困难群众、帮扶困难党员、帮扶薄弱基层党组织,通过走出机关、深入百姓,提升工作能力,增强检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在电视、报刊、网络上大力宣传检察工作职能,引导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理性表达个人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充分利用乡镇检察室、社区检察工作服务站等平台,就近就地调处纠纷、帮扶群众,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坚持把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必要保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矛盾是目的,公正廉洁执法是保证。检察机关要适应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必须把公正廉洁执法、提升公信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自身管理,着力解决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核心价值观。扎实开展职业信念、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根基;认真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活动,贯彻落实高检院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洁从检“十不准”等规定,通过强化内部监督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加强基层院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保障现代化和管理科学化“四个体系建设”,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更强大的动力和更坚实的保障。

三、完善“九大机制”,提升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水平

加大工作机制创新力度,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是抓源头、抓基础、抓根本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将检察权和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结合,不断升华执法理念、拓展服务载体、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

完善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首先要健全涉检信访排查化解长效机制,积极落实检察长接访、首办责任制,采取开门接访、联合接访、带案下访等有效措施,确保涉检信访得到有效化解。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制,实行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三级评估预警,把控申、民行、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等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全部纳入风险评估范围,综合评估案件危害程度、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带来的风险,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和措施,严格落实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的发生。其次要建立完善检察环节释法说理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把向群众释法说理作为有效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工作,不断提升检察人员释法说理的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要进一步规范说理程序、精细说理内容,采取书面、口头、正反说理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说理、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说理、向涉案单位说理,扩大释法说理范围及影响力。最后要探索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要将调解贯穿于检察办案环节的始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所)、律师协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协作配合,努力把刑事和解、民事申诉和解、息诉罢访工作纳入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对民事申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继续运用刑事和解新机制,慎捕慎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对重点信访的监控预测,广泛收集倾向性、苗头性和预警性信息,及时“会诊”,联合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在基层,努力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

完善网络舆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健全应对、引导等机制,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对于涉及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要及时、正确引导处置,防止其成为炒作对象。加强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健全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确保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牢牢掌握舆论主导权和工作主动权。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系,畅通治安和维稳情况信息的传递渠道;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网络进行有效、科学的管理,建设一个安全稳定、有条不紊的网络社会,保障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在公开、透明和信息化条件下规范文明执法的水平。

完善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成立专门机构,整合侦查监督、公诉、监管监督和预防等职能,完善羁押必要性评估、不起诉跟踪回访、量刑建议、刑事和解、参与社区矫正等项工作。定期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研、心理矫治、就业培训等工作,有效提升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让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做对社会有益的人。

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针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防范、社会管理制度漏洞等方面突出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章立制的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大局中相对柔性、建议性的方式,对充实诉讼监督手段、规范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服务水平、关注民生热点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对此,要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抄送和报告工作,及时备案,保证建议制发对象的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能够知晓建议制发情况,协助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整改、落实等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信息来源,提高建议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要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树立影响力和权威性。要定期对检察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实行社区矫正的创新工作机制,定期深入社区走访,加强与社区联络员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社区内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教育、监督、改造和考察,帮助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召开集中教育、帮教大会,最大限度地防止重新犯罪,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定期与公安、司法、社区的联系,及时会办协商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实现社区矫正监督的“无缝对接”,争取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完善外部协作衔接工作机制。一是及时向党委和上级院汇报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情况,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共同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对执法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配合政府各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妥善解决。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积极打造检察机关与执法执纪机关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

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加强对外来人口犯罪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强化与各方协调配合,规范外来人口管理,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积极争取上级领导支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配合,通过依法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积极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加强流动人口平等司法保护、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措施,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外来人员,探索建立异地取保候审制度、附条件不捕制度等。

完善案件查办和预防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全方位法律宣传和服务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大力开展“送法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等活动,创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在执法观念上“为民”,在执法方式上“便民”,在执法效果上“利民”,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进一步密切检民关系,把服务群众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要将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相结合,将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切入点,通过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树立党的威信和司法权威,达到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矛盾隐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注重深入调研、分析案发原因、寻求预防犯罪对策,提出预防建议,注重警示教育和预防调查、宣传、咨询等工作,注重研究发案规律和发案预警机制,科学规划预防策略,开展重点治理整顿,提升预防实效。

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诉求落空、心愤难平、情绪激动、长期上访以及个别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因心理失衡而演变成为报复社会的犯罪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国家救助制度将有效地缓解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以及实际困难,将达到预防并控制犯罪的再次发生、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以国家名义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有损害就要有救济、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保护并重的法治精神,有利于促使被害人配合司法工作的开展,确保公民信赖法律秩序,维护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要求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要深刻理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
李红,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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