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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是走向法治化
发布日期:2012-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2011年中国法学会首场“双百”报告会发言节选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立法方面,如下几个具体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稳步推进政治改革,扩大民主有序参与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力的源泉。中央提出,要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民主有序参与。依据选举法修正案规定,我国目前已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提高候选人的透明度。下一步应当注意加强对公民受侵犯的政治权利进行救济,如针对选区漏登选民问题,应完善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改善选民登记方式、完善选举案件的诉讼管辖制度等。

  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法立法

  现代国家的任务不再仅仅限于维持国家秩序,而且还要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社会安定。所以社会法的立法完善目前已提上立法机关的重要工作议程。

  社会法一般指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相对而言,我国的社会法立法起步较晚。目前我国已颁布的相关社会法有:工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制定了不少法律,但我国的社会法总体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制定系统完善的社会法律,以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当前需要加快社会领域一些基本法律如工资法、集体劳动关系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法律的制定。

  积极完善金融秩序监管立法

  第一,要加强商业保险的监管立法。如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大力销售各类商业保险。许多商业保险合同中存在不当免责条款和陷阱条款,但是广大的农民对这些条款并没有甄别能力,他们也没有能力去区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得不到适当理赔,就会诱发新的社会矛盾。

  第二,加强对于金融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的监管立法。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活动极为活跃。“民间借贷和融资是一把双刃剑”,民间融资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替代作用,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类犯罪,甚至影响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立法

  截至2010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达4.2亿人,网民普及率达到31.8%,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据2009年年底调查为21.9%),中国现有五百多万个网站。互联网用户中,80%属于18至35岁的青少年。互联网的信息自由推动了社会进步,有利于揭示事实真相。但互联网也为中国带来了非常独特的难题。尽快完善立法惩治网络虚拟社会犯罪,刻不容缓。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其一,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由司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司法的本质是司法判断,法律人正确判断的前提必须是具有独立判断的权力。

  其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由法律思维方式决定的。法律思维是一种专业思维,必须体现司法原则和原理,例如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等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是人类在经过了司法擅断的黑暗时期,付出了无数冤假错案的代价后,总结出的文明成果。

  其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才可能避免司法受制于大众非理性的左右。大众司法具有群众运动性质、易受制于情绪而非理性、随意性大,容易沦为大众情绪的暴虐力量工具;大众司法不可能发展出一套较为精致的法律概念、理论、规则和技巧,因而也不能成为人类文明与理性的先导。

  其四,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由现代司法的高度复杂特性所决定的。古代社会的司法面对的纠纷相对简单。但是现代司法则是高度复杂的司法而非简单化的司法,如金融、证券、票据、银行、信托、国际贸易等众多领域的交往规则,往往十分细密,并且专业性极强,对于种种高度复杂的社会规范,必须借助于高度专业化的知识来理解、思考和裁断。

  其五,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需求所决定的。全社会尊重司法判决,可以避免全社会的矛盾都涌向党委和政府,有利于缓解党委和政府的压力。

  当然,毋庸置疑的是,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也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

  坚持司法为民和维护司法权威并不矛盾

  司法为民是司法的宗旨,司法亲民、便民、利民是司法的应有姿态。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司法可以不要权威。我们既要强调司法为民,同时又必须注重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要求司法机关敢于依法严惩部分人破坏司法的行为。

  在社会转型期,“造法性”地开展能动司法,弥合法律规定和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这既是司法回应社会现实的理性选择,也体现了司法的自身发展规律。

  但是,在强调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同时,也不能够不切实际地赋予司法过高的、不现实的社会管理功能。

  我们始终要强调以下两点:第一,“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有些地方法院在审判工作之外,下社区到农村开展矛盾的源头化解工作,出发点是好的,实际效果和法理基础则有待探讨;第二,司法机关必须守护法律的底线,防止成为部分非法行政行为的助推器。例如,有些地方法院参与政府成立的“拆迁执法大队”,为所谓的“依法拆迁”搞保驾护航就是很不合适的。裁判员提前入场踢球,出了矛盾怎么可以做出公正的裁判?人民法院判案,必须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绝不能允许为了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突破法律的界限。在做好社会舆论引导的前提下,法院应当敢于抵制“舆论审判”、“媒体审判”,坚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被舆论媒体“绑架”。

  我国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大背景下展开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成法治国家,就是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各种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因为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的社会管理创新,才是真正的创新,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




【作者简介】
贾宇,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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