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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点:危害国防利益罪
发布日期:2012-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犯罪主体

  本章犯罪的主体是非军人,客体是国防利益,是普通人危害国防利益。

  在本章犯罪和其他罪发生竞合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凡危害国防利益的,都定本章的罪名。例如盗割国防通信线路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处理。  

  2.重点罪名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这是妨害军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定妨害公务罪;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这也是特殊罪名。

  3.普通罪名

  (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定招摇撞骗罪;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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