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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重点:侵犯财产罪
发布日期:2012-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侵犯财产罪的法益

  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原状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段话内容很丰富,不太好理解。我们逐句讲解一下。

  (1)“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确定,即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  

  这段话说明:首先,对所有权的四种权能的侵犯,都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其次,侵犯他物权以及债权的行为也能构成财产犯罪。例如甲将某汽车质押给乙,丙盗窃了这辆车。由于乙必须赔偿甲,所以甲没有损失。那么丙的行为可以说没有损害甲的所有权。那么丙是否能构成盗窃罪呢?如果因为甲的所有权没有被损害,就认为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不合理。这时,我们就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这个案件。由于丙侵犯了乙的质权,这是一种他物权,丙也构成犯罪。

  (2)“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指,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其中的占有,不限于对财物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这段话看起来很难懂,其实很简单。这里的占有专指非法占有。例如非法占有毒品、盗窃者非法占有所窃之物等。《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3)“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原状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句话的意思是,这种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手机,如果乙自己将它再从甲处偷回来,就不构成犯罪。

  二、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三、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财物。

  1)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例如电力、热力等。网上虚拟财产也能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2)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成为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3)违禁品也能够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即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例如盗窃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也能够构成盗窃罪。

  4)人的身体本身不是财物。但是,从人的身体分离出来的,具有财产价值的部分,仍然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5)债权凭证能否作为刑法上的财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经丧失,就丧失了该凭证所记载的财产的,如无记名式国库券,或者无记名式提货单,这种债权凭证就是财物。因为一旦丧失,其记载的财产也就丧失了。但是,如果丧失这种债券凭证,并不丧失财产的话,例如银行的借记卡、存单等,这种债权凭证就不是财物。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一切具有价值与管理可能性(即人可以控制的)的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都能成为刑法上财产犯罪的对象,即刑法上的财物。  

  (2)行为

  侵犯财产罪包括广义的取得行为与毁坏行为。取得行为分为两类:一是通过各种方式使他人的财产(包括公共财产与他人所有的财产)转变为自己的财产;二是暂时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财产(挪用)。毁坏也包括两种行为,一是直接使财产丧失或者减少使用价值的行为;二是通过使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丧失或者减少来破坏生产经营。

  四、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侵犯财产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毁坏财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财物丧失或者减少使用价值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挪用型犯罪以外的取得财物的犯罪,除要求故意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注意】如何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如何区分故意毁坏财物——没有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不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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