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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2-05-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

  有5种情况可以构成盗窃罪(修八有重大修改):

  (1)盗窃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

  (2)数额不够“较大”,但行为人在1年内多次盗窃的。

  (3)入户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4)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5)扒窃(不要求次数、数额,也不要求携带凶器)。

  (6)没有盗窃到财物,但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对于偷拿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只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才作犯罪处理,但在处罚上也应与社会上盗窃作案有所区别。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现在,这一司法解释就废了。对于“多次”要另作解释了。

  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扒窃”的定义,从学理上来看,“扒窃,指采用掏包、割包、拎包的方式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犯罪,是盗窃的一种特殊方式。”扒窃具有以下特点: 1)手段:通常为掏包、割包、拎包等,手段隐蔽。2)对象:随身携带的他人物品,以现金为主,包括金银饰品、手机、证件等其他重要物品。3)犯罪具有流动性,扒窃地点一般发生在人多拥挤的商店、市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以及公共汽车、电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场所。但也并非只能在公共场所发生。

  2.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盗用”是指临时将他人财物拿走使用,打算使用后归还的。例如偷开他人车辆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3.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居于通说地位的是“失控说”。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4.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盗窃时经常也会使用一定的欺骗方法,例如,谎称被害人的亲人出事,将被害人骗开,趁机盗窃其财物;或者谎称能够把钱以少变多,然后趁被害人不注意时调包。这些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关键是看被害人有没有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将其交给行为人(骗子)。只有在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时,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才构成诈骗罪,否则这种行为就只是为盗窃准备条件的行为,仍构成盗窃罪。

  5. 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盗窃交通设施、交通工具、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盗窃数额较大,同时又足以使这些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6. 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

  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前者是不特定的。盗窃他人财物,在所偷来的财物中意外地发现有枪支、弹药或者毒品等特殊物品的,由于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特殊物品的故意,仍应以普通盗窃罪论处。

  7. 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行为认定

  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为盗窃者使用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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