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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致损事故系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2(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5-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压电致损事故系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2(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陈某等3人诉叶某、某乡政府、某供电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高度危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压电  第三人的原因 生命权
【裁判要点】
某供电局对叶某在电力设施下建房,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叶某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在电力设施下建房,工地上未采取有效保护设施,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某乡政府未经电力部门同意,违章审批,出让电力设施下土地建房,后又未按原计划及时对高压线改移,对事故负有一定民事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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