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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运输保险带位求偿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2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24(苏州律师李旭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药品运输保险带位求偿权纠纷案【学习札记124】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24(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某苏州分公司诉苏州某某货运公司药品运输保险带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因违约造成的物损,在无明确证据证明该物已无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一般不宜简单认定为物已全损而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物的价值责任,但在物损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从维护社会稳定及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如无充分证据证明物经修复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推定为物已全损,以物的价值确定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总第18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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