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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其他单位在本单位设立账户中的资金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学习札记115】江苏高院案例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挪用其他单位在本单位设立账户中的资金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学习札记11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15(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王某挪用其他单位在本单位设立账户中的资金构成挪用公款罪案
【裁判摘要】
国有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以后,原公司继续保留下来的党委仍具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受其提名、推荐、任命、批准而在股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类人员所实施的挪用本公司资金或者挪用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在本公司设立的账户中的资金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总第18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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