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学习札记10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09(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张某某以冒用保险公司名义收取保险费形式实施合同诈骗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在既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又未得到保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收取保费,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部分赔付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总第18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