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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花钱娶来的患有精神病的老婆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2-05-01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省海安县农民杨宝桂怎么也想不到的是,自己与花钱娶来的“老婆”发生性关系,本应是人之常情的事,但现在却被戴上了锃亮的手铐。2月9日,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情节离奇的强奸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宝桂有期徒刑3年。
  杨宝桂家境不很宽裕,原从外花钱娶回一老婆,但老婆后来突然失踪,长期未归。2003年8月的一天,同村一村民将一离家出走的妇女孔某领到杨宝桂家中,说该女可以给杨宝桂做老婆,并叫杨给其买几件衣服结婚。杨宝桂喜出望外,随即遵从该村民的嘱咐,带该女一起到海安文峰商场,为其买下了价值700多元的衣服。同月21日晚,杨宝桂与孔某发生性关系后,孔某明确告诉他自己有丈夫和孩子,只是因为自己精神有毛病才离家出走的,目前正在服药之中,并告知了自己的家庭住址。杨宝桂明知孔女有精神疾病后,仍于同月22日和23日两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地群众发现这一情况后,举报了杨宝桂的犯罪行为。
  杨宝桂案发后,一些当地群众认为,杨是与花钱娶来的老婆发生关系的,且没有强行实施性行为,不应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则提出,被告人杨宝桂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宝桂明知孔某系精神病患者,仍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
强奸罪。杨宝桂明知孔某是精神病人后,仍对其两次实施奸淫,其主观恶性较深,不宜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利。所谓妇女性的自由权利,是指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发生或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愿意发生性行为的权利,是对具有责任能力、精神健全的妇女而言,如果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是精神病患者,则不问其是否有同意性行为的意思表示,均以违反其意志论。这是刑法理论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精神病人或痴呆(精神发育不全)患者病情的轻重以及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二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女性是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有时行为人尽管是得到患者同意而与之性交的,但如果其明知对方是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痴呆、精神病患者,而乘机以对方所谓“同意”为由实施性行为的,照样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杨宝桂在被害人孔某告知其有精神病,且已有丈夫和孩子的情况下,仍与该女发生性关系,其主观恶性较深。但考虑到杨宝桂主观上毕竟是以“娶”老婆为起始目的的,与一般的强奸 案有所区别,故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对其处以最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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