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受伤,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读者咨询:建筑工A工地受伤,状告承包的两个合伙关系的包头B、C和发包的公司D。现在法院已经受理,但B的身份不明,C自己并代B拿了开庭通知,现在B、C均表示不到庭。估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开庭。我能证明A在工地受伤,D是该工程的承包人,D以该公司某某项目部的章子与B、C签有承包协议,B、C雇请了A。我的问题是,我能否撤回对B、C的诉讼,只列D为被告?
律师解答:A可以只列D为被告,主张赔偿全部损失。
首先,B和C是没有资质的个体包工头,其与D签订地承包协议违法并导致无效。B、C雇请了A,A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依法应当由雇主B和C承担赔偿责任,但因D明知B和C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之规定,应当与雇主B和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3条之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A可以只列D为被告,要求D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D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B和C,对B和C招用的A,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D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可以只列D为被告。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与BC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第一点分析之意见,可以只列D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