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工”的欠薪,工程发包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
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住宅建设,该建筑公司将工程的地下车库部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江苏某劳务公司,江苏某劳务公司带领一批农民工进入上述工地从事施工,工程完毕后江苏某劳务公司拖欠其中30多名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遂将江苏某劳务公司、某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清偿拖欠的劳动报酬近20万。接受某建筑公司的委托后,经过了解建筑公司已足额向劳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我方即向法院提出了驳回对建筑公司索要劳务费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
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筑公司既然已足额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款,要求建筑公司承担欠薪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江苏某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驳回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