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胡某是销售电器的个体工商户。一天,车某雇佣空调安装工李某安装一批空调。李某在四楼一房间安装空调时,未系安全防护绳。当其踩踏在室外刚安装的空调支架上时,空调支架断裂,致使李某坠落致一楼场面受伤。空调支架是车某在田安某电器公司(批发商)购买空调时配送的。事发后,田安某电器公司拒不指明空调支架的生产者。经检测,断裂的空调支架产品质量不合格。李某伤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田安某电器公司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受害人是否能要求产品的直接销售者与上级销售商(批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车某都是产品的销售者,受害人胡某可以要求两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只能要求产品的直接销售者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在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胡某的供货商追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第一,《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的销售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品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商品批发商与零售商。即产品的销售者不是指狭义的直接销售者,也应包括产品的批发商(上级销售者)。同是产品的销售者,直接销售者与上级销售者均应按法律规定承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第二,作为产品的直接销售者经济能力往往有限,而作为批发商的上级销售者经济能力也较强。特别本案胡某拒不指明空调支架的生产者,受害人无从向生产者主张权利。若受害人只能向产品的直接销售者胡某主张权利。受胡某经济能力的限制,受害人权益的实现势必会受到影响。再次,如果受害人只能向直接销售者主张权利。直接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另行起诉上级销售者,向其追偿。反而会增加诉累,浪费诉讼资源。而在一案中处理,即可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以可节省诉讼成本。
综上,笔者认为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可以同时起诉产品的直接销售者与上一级销售者(批发商),两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熊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