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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属工伤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10-8-12 9:28:16 来源: 固原日报   马某是一名建筑工人。2009年10月28日,马某和工友在工地翻斗车上,帮扶卷扬机挂钩往施工楼上吊楼板时,因翻斗车上的楼板放置不稳落下,砸伤了马某的右脚,致其当场昏迷,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下肢丧失了部分功能。请问马某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属于工伤吗?咨询人马某
     【固原市萧关律师事务所杨彪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因此,马某与所在建筑公司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且本案中马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马某所受之伤属于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马某作为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照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马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马某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雅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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