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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摔伤死亡赔偿
发布日期:2011-11-28    作者:何翠主任律师
侵权代理词2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王**违法承包非法工程,又无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对吴云洪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被告王**没有承包工程资质,违法承包工程。
庭审中,被告王**承认,他没有相应资质,也没有向法庭提交其资质证明。根据建设部1996年颁布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被告干了多年的承包工程,直至现在也未取得相应资质,是隐患造成的主要因素,因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
(二)被告作为承包人提供的工作设施落后,无相应的安全措施;
被告王**在庭审中承认没有防护栏等安全保障措施。一个没有承包建设民房资质的包工头,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造成该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被告承包的工程是非法建筑。
根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农 (居)民建房,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等法律规定,被告宋德民的民房未有合法的审批手续,在庭审中也未向法庭提交审批手续,因此是非法建筑。被告王**在明知被告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承包此工程,存在重大过错。
(四)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建房的安全规范或标准实施不到位,监管缺失。
(五)被告作为管理者,指使员工超负荷工作。
(六)延误治疗时间,且谎报病情造成原告之父未能及时抢救。
因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对吴**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被告宋**与孟**对吴**的死亡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把该违法工程发包给无建设资格的被告王**,存在过错。
    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所有的被询问人都承认是加盖二层,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得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等规定,应认定王乃华雇佣工人是给被告宋德民家加盖二层。作为发包方的两被告明知王**没有施工资质,仍将该工程发包给王**,两被告的的行为违反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该房屋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明知不该建设而故意违法,存在过错。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农 (居)民建房,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
(三)两被告是房主,是加盖房屋的受益人。
因此,两被告在明知王**没建筑资格的情况下,把非法建筑承包给王**,对吴**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两被告对吴云洪的死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受害人吴**没有过错,退一步讲,即使有过错,也仅是一般过错,被告人依然应对其重大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病历第16页(死亡原因:------,见病历),医生对死亡原因写的非常明确,死因与高血压无关。
(二)没有医学证据证明事发当时,吴**犯了高血压。(1)出庭的所有证人除了与被告王**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外,还存在所陈述的事实与其原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词相互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9条,第78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该证人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2)该证人出庭都同一口径讲,吴**当天早上七点多钟吃饭时,拉不动腿以此认为吴**犯了高血压。但是从早上七点多到出事,吴**整整干了三个多小时,若早七点多都走路拉不动腿,何以还能爬楼铲灰三个多小时,显然不符合常理。退一步讲,既使当时真的拉不动腿,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犯了高血压,至少没有当时高血压的记录。送到医院后的几个小时内,测量他的血压,也不过是符合老年人的16090,何况已经有高血压史多年但一直干建筑工程未出过事情。综上,吴**的住院病历关于死亡原因十分明确,吴**的死亡与高血压没有关系,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吴**当时犯了高血压(至少没有事发之时的高血压记录)。
    综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吴**事发当时犯了高血压,没有证据证明吴**是因犯高血压而摔伤致死。退一步讲,即使吴**真的有过错,那也仅是一般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吴**本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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