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义务帮工受伤,终获24万赔偿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
报送单位: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单位: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高飞、李西龙
提示
农民进城务工本想挣点钱,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施工现场义务帮工受伤,这类事故究竟谁该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与受益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9日,山阳县农民吉元理被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省二建)项目部管理员杜某叫去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陕西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下称省结核病所)施工现场帮忙卸车,在卸车过程中被倒下的加压水泵包装箱砸伤。伤后被送至西京医院治疗。经诊断:1、左股骨胫骨骨折;2、右外踝骨折;3、L3椎体压缩性骨折;4、T12、L1椎体楔形变;5、前额挫裂伤;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十三天,花掉医疗费7万余元。
随后,吉元理的爱人于2011年11月9日向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法援中心对案件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当即便指派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高飞、李西龙两名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高飞、李西龙两名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见到了受援人吉元理及其爱人,并详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后制定出以帮工法律关系为依据,以人身损害为由,以省二建及其员工杜某、结核病医院为被告的诉讼方案。与此同时,在诉前为受援人吉元理申请了司法鉴定,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
2011年1月20日,吉元理在高律师的陪同下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受援人吉元理家庭困难,高律师代受援人吉元理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减、缓诉讼费的申请。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并批准了吉元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2011年3月10日,在碑林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庭调查时,高律师与李律师又了解到此案的新情况,分包省二建在结核病所工程安装工作的浙江吉安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吉安)是该案的受益人之一,当庭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告,该案第一次庭审结束。
2011年3月28日,该案被省司法厅确定为田萍副厅长督办案件,在案件办理期间,厅、局领导多次询问案情,关注案件审理进展。办案律师也得到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全力协调、配合。
2011年3月31日,在碑林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第二次庭审时,经法庭查明事实,又依法追加了郭某为被告。郭某与浙江吉安是挂靠关系,其才是省二建在结核病所消防工程安装工作实际负责人。开庭当天郭某也在庭审现场,而后,他又申请追加另一被告,西安明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明龙机电),该公司是水泵的销售单位,与郭某有供货合同关系,约定由其负责卸载水泵,是吉元理帮工受损的另一受益人。庭审期间,省二建不服吉元理于诉讼前做的司法鉴定,依法申请对吉元理伤残等级与后续医疗费用的重新鉴定。自此,第二次庭审结束。
第二次庭审后,高律师积极与主办此案的贾曼莉法官交换意见、讨论案情,了解到明龙机电在吉元理受伤后因惧怕承担责任,便注销了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高律师与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商讨,明龙机电现已注销,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其股东出庭,且如果追加了该公司,很可能吉元理的权益得不到全面的落实,最终由该公司承担的责任很可能得不到兑现。且被告省二建也已申请了重新鉴定,公告的期间和重新鉴定的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这对于急需得到赔偿的受援人吉元理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法律界有一句名言“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再者,本案至此已涉及五名被告,参与者众多,为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利益。最终,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与主办该案的高律师协商一致,认为该案应以调解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为落实此方案,高律师曾先后多次去碑林区法院当面与主办贾法官沟通,不断耐心开导受援人吉元理,积极与被告一方的省二建委托代理人何经理及郭某协商、谈判。通过主办贾法官与高律师对原、被告双方细致耐心的做工作,被告省二建与郭某已同意赔付吉元理二十万元,吉元理也同意以二十万元的赔偿数额调解该案。
2011年6月12日15时,在碑林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此次庭审的主要目的是在贾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一波三折调解,最终签署和解协议。在这次庭审前,双方对达成的二十万元赔偿数额理解存在歧义的。高律师及受援人吉元理认为该二十万元是不包括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七万五千元的,但被告省二建委托代理人何经理与郭某却表示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七万五千元,原告吉元理是打了欠条的,自己同意的二十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包括前期的医疗费用的。因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差距较大,无奈庭审调解未告成功,期间原、被告语言过激,险些引发身体冲突,在贾法官的训诫下,双方的情绪才稍稍平静,原定调解方案就此破灭。高律师先跟主办贾法官沟通、交换意见,请贾法官做被告工作,随后耐心开导吉元理,对其分析了该案调解的利弊,最后又与被告省二建委托代理人何经理及郭某积极谈判、协商。在贾法官与高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同意以包括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内的七万五千元,共计二十四万元赔偿数额调解此案。对这得来不易的调解结果贾法官、高律师倍感珍惜。因此,高律师决定应以书面材料尽快固定下来,晚上19时高律师又接着起草和解协议。协议草稿交双方协商,共同修改后,最终当事人双方在该和解协议上签名,该和解协议已成立生效。主办的贾法官与高律师为落实调解方案不顾个人劳苦,坚持工作,在和解协议成立生效后才与原、被告双方离开碑林区法院。此时已是当晚21时。
2011年6月15日下午15时,原、被告双方在贾法官的主持下,以双方的和解协议为依据,碑林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加以确认。吉元理当日拿到16.5万元赔偿金后,非常激动,再三感谢省司法厅领导的关怀,感谢碑林区法律援助律师的辛苦努力,表示一定不辜负领导的关心,尽快脱贫致富,过上幸福的日子。自此,该案已圆满的处理,化解了原告与数名被告之间在半年多来积下的重重矛盾,圆满解决了农民工正当利益诉求。
附言(点评):
吉元理因帮工而在施工现场受伤,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人身损害为由,以帮工法律关系为依据向被帮工人及受益人要求赔偿、主张权利。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案人数众多,赔偿金额较高,且被告利用了法定程序拖延诉讼周期,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况还有一未追加进本案的被告,西安明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在吉元理受伤后因惧怕承担责任,便注销了公司,这意味着,一旦追加了该公司,很可能吉元理的权益得不到全面的落实,一纸空判对吉元理来说没有丝毫意义。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办案律师善于审时度势,判断准确,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向着和解解决的道路上发展,面对重重困难,在办案律师坚持不弃的努力下,化解了社会矛盾,获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中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案例的参考。本案先后追加了两名被告,共开庭三次,高律师与李律师承办该案半年多来,尽心竭力,不计劳苦,经常耐心开导受援人,做其思想工作,为其分析利弊得失,代书多份申请书和其他法律文书20余份,多次与主办案贾法官沟通、交涉,与被告一方也曾先后数次谈判、协商,其中辛劳唯其自知。吉元理地处陕西商洛地区,经济状况极差,吉元理打工没有挣到钱,反而给整个家庭带来极度困境。受援人作为弱势群体,包括经济、法律、文化、社会适应和生存能力的弱势,注定了在办理法援案件的过程中会遇到重重困难。但这项惠民工程一定会做实、做大,因为有党和政府的鼎力支持,本案也正是到了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高度关注,由田厅长亲自督办,协调各方力量积极协调、配合。终调解结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提升了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况且,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也是我们当代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撰写者:高飞律师
点评人:成武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