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律师为(2011)双流民初字第2799号案件起草的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2-04-07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1:杨某某(系死者杨昌某之父),男,汉族,1927年3月8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2:谭某某(系死者杨昌某之配偶),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3:杨某某(系死者杨昌某之子),男,汉族,2007年3月6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阳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6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黄甲镇双华8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
第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白河路四段169号“贵通.御苑枫景”售房部第二层,负责人:吴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导致杨昌生死亡、车损,而应向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87,436元;
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3、判令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18日0时30许,被告阳川驾驶车牌号为川A04Y65的小型轿车沿黄甲大道向双华路方向行使。行至黄甲大道天威新能源路口时,与死者杨昌生驾驶的川U25105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相撞。杨昌生所驾车辆受损,人亦受到重伤,后杨昌生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2月24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双流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作出双公交认字【2011】第1-04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杨昌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阳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经调查,被告阳川在事发时所驾驶的车牌为川A04Y65的小型轿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为阳川本人。该车系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
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告进行协商解决,但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一年 月 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