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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2011)双流民初字第2799号能顺利调解,律师对被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发布日期:2012-04-07    作者:110网律师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杨某,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棕苑巷五号三单元十四号,身份证号码:。
被担保人:杨正某,男,汉族,1927年3月8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谭华某,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杨清某,男,汉族,2007年3月6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因被担保人与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担保人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院业已依法受理。为使本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被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查封登记在阳某名下财产的申请。
担保人愿提供自有房产一套,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担保,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肯请贵院批准,并作出保全裁定执行。

此致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
                 
二0一一年 月 日
附担保财产情况(具体见房产证复印件):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27年3月8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谭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杨某某,男,汉族,2007年3月6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乐至县劳动镇民胜垭口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阳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6日生,住四川省双流县黄甲镇双华8组,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997L3的汽车,采取保全措施。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阳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院业已依法受理。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转卖、过户)车牌号为川A-997L3汽车的可能。为使本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上述小汽车一辆。
如保全错误,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请予批准,作出保全裁定执行。
此致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二0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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