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日期:2011-5-27 来源:网络整理
原告:张×,女,汉族,生于 1974年 8月20日,郑州××有限公司职员
住址:××路××小区5号301室,电话:×××××
被告:李×,男,汉族,郑州××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 职务:董事长
住所:郑州市××路5号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定费等合计130877.1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0元;
三、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12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20日上午9:35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李×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豫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郑州市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郑州市公安分局交巡警第五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1年4月18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证据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签名)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