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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未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未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日期:2011-4-22 来源:网络整理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以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只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要约与承诺为条件,并不以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为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之一,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单交付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不交付或者怠于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交付。所以,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行为虽不甚规范,但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的意思表示真实,该保险合同依法已成立。故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交付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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