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亮律师:房屋使用年限值得关注
文/杨海亮律师
房屋作为地上建筑物,与土地权属联系紧密,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已有较明确的规定,但房屋的使用年限,虽有部门规章或国家标准,但尚未上升到法律之地位。所以业主在购房过程中,需要明白房屋使用年限。本律师现将与房屋使用年限有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00-2001)3.2.1条将民用建筑的设计年限分为4类,其中第3类----普通建筑和构筑物(商品房在此类别)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6.1.1条: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通过以上整理,我们明显看到:我们现在购买的房屋,可能70年的土地使用权没到期或续期,50年设计年限已到期成为危房不能再居住,或许50年设计年限没到期却被20年后城乡重新规划面临大家最不愿意遇到的问题----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