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施行,并没有改变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性认定,只是对相关细节问题做了明确与调整。有关房产的认定给一些人带来了恐慌,其实恐慌来自误解,只要认真研读,自然不会打乱正常的生活。
误解一:房产证上没名字,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仍然来源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收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只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做了说明,即出资人是一方父母,且产权人登记在一方名下,视为一方财产。但需注意的是:这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相反,以前需要父母“明示”给一方,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则无需“明示”,通过其行为“默示”即为赠与一方。父母出资要分清部分出资、全额出资,如果仅仅是部分出资(如首付)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只享有部分出资的赠与,其他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是要看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二是要看出资人有谁。并非房产证上没名字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时需要加名的应注意这种特殊情形。
误解二:婚前单方购房的,婚后分不到利益。
第一种情形是婚前个人房产且已付全款的,其自然增值收益归个人。如一套50万的房子,离婚时价值80万,这自然增值的30万归个人。
第二种情形是婚前个人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可分割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如一套50万的房子,婚前支付20万,婚后共同还贷30万,离婚时价值80万,无产权一方可分得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30/50)*80/2=24万。共同还贷,并非双方都出钱才叫共同还贷,如男方上班,女方为家庭主妇,以男方的收益偿还贷款,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该收益还贷自然属于共同还贷。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析产时需“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
对于第二种情形,以前司法实践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以房产登记时间为原则,另一种观点以购房时间为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取其后者,其实早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可以找到依据:“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用了“补偿”一词,但对权利处分的实际性影响不大,“补偿”一词既对应《物权法》明晰产权,又兼顾了《婚姻法》债权。故,婚前单方购房,婚后并非一定分不到利益。
综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改变《婚姻法》的本质与原则,并非削弱了女方的地位,只是为适应社会发展作出新的理解与细化。最后提醒一下欲加名的一方,最好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考虑联名购买,勿等到办理房产证后再加名,手续麻烦,也能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