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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是有产者的福利 ?(衡阳晚报)唐波律师点评
发布日期:2011-08-21    作者:110网律师
房子、孩子、票子、小三……衡阳人现身说法,热议新规——
“新婚姻法”是有产者的福利 


“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这句市井俚语充分体现了婚姻双方的利益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似乎走上了更趋利益化的道路。
   “过多的物质会分散人们对情感的关注,现代人更习惯于把经济能力和结婚对象作为捆绑条件,使得婚姻失去情感性,陷入物欲的尴尬境地。”本土心理咨询师黄硕平说。
    8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有人分析断言: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显然无法保护到弱势方——也许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一部新法一石激起千层浪。
   近日,本报记者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挑出了最惹人争议的五大焦点,倾听广大市民的心声,并邀请律师一一解读。
  焦点一: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街谈巷议】
  夏莲    24  未婚  外贸
  怎么看怎么像是在维护男人的权益。
  “小三”这个群体单从称呼上看,就被我们的社会冠以不光彩的名义。夏莲很是愤慨:“人家夫妻好好的,你为何自寻死路要去插一脚呢,还换来个每日战战兢兢、提心吊胆,过得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夏莲感叹,这样的女人无论是为了爱情还是为了金钱,她们付出的代价都太大了,因为到最后很有可能是人财两空。
  “但是,作为男人,既然让人家当小三,就该对得起人家”, 夏莲补充道,“不要以为人家只是你玩弄的工具,人生来是平等的,你就该作出相等价值的偿还,没有哪条法律明文规定天下有免费的午餐,不管你与妻子如何纠缠,财产如何划分不清,都不影响你正常义务的履行,男人本该敢做敢当。”
  杨之藏    31  未婚  教师
  非常赞同此条款。“小三不要太猖狂了”, 杨之藏笑道,现在的“小三”挑战正式妻子的情况早已经不是一例两例,实在太多了。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她们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如果法律不去干涉的话,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
  至于有些人从另一角度看会认为法律是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因为男人完全可以“玩了之后不给钱”, 杨之藏觉得,可能法律是在这项条款上弱化了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者的约束,但有可能会从其他方面做适当的调整。
  陈力夫   36  已婚 交警
  “这个条款对维护婚姻安定有一定的作用。”陈力夫指出,有些人做小三的目的就是冲着对方的钱财,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可能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当然,也有人说,有些小三本身也是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小三”了,这就不能不怀疑一下,那个被欺骗的受害者小三,你是不是太愚钝了,跟人家恋爱,连对方是做什么工作、有没有结婚都不知情?
  陈力夫认为,如果小三也是受害者,从情理上来说是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法律还是应该从保护原配妻子出发。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出轨男性应该受到什么处罚,但出轨男性在道德方面会受到谴责。
  【律师观点】
  衡阳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波认为,从道德上所谴责的“小三”大都是因物质而存在的。
  男人玩了“小三”之后不给钱,是不太现实。“小三”的存在是对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的损害。从婚姻法整体来看,并不是变相鼓励男人养“小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财产的情况,经法院确认后,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处于不利地位,只能分到很少的比例甚至可能完全分不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配偶一方因出轨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损失的财产要超过赠与给“小三”的财产。在台湾地区的《婚姻法》中对婚外情的处罚,可以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婚外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焦点二:女性哺育孩子、做家务不算贡献?
  “我结婚的时候对方没车没房没钱,我们一起租房子,他事业好起来了,找了小演员,给她买了车,让她住我家的房,跟我离婚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说道。她不明白的是,自己辛苦一辈子,照顾孩子、包揽所有家务,到最后,却可能因为没有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而被扫地出门?
  【街谈巷议】
  袁玉梅 28 已婚 医生
  “这会使女人以后更没有地位了。”袁玉梅评价。对于小蜜、第三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能对她们有一个很好的打击作用,但对于真正的夫妻,也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女同胞要有地位,首先要有经济权利。如果没有财产、没有经济权利,女性的地位肯定会直线下降,这不就是歧视女性吗?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男女共同劳动共同获得报酬,本应得到平等的地位。父母送子女的房产不算共同财产,那又会不会出现新的纠纷呢?
  女人生孩子、做家务本来还可以共同享有家庭财产分配的权利,但如果按照婚姻法新解释来看,她们做这些就没有任何价值、任何意义了。
  袁玉梅认为,就算在财产分配中,出力多的男方分多一点、女方少一点,那也没关系,但如果女方一点也分不到,那真的是不公平。
  付剑涛 60 已婚 退休干部
  把财产划分规定得如此清晰、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办案程序、减少麻烦,但是,这也只是针对某些希望靠结婚来吃软饭人群的打击,其实这部分人只占极少数。不得不感叹,婚姻法新解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有失偏颇,毕竟,大多数的母亲还是为婚姻默默奉献了一生,婚姻法新解释缺少对母亲和孩子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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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新解释第三章第十五条就有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既然这样的话,那女性同胞们就响应法律的号召,想做什么就去做什么好了,孩子生了可以不管,家里乱了可以不收拾,反正也没规定带小孩做家务这些事情都该女人来做。
  你家里如果经济实力雄厚,大可以请保姆代劳,也就不存在什么贡献大贡献小了,因为双方都在努力为家庭、为孩子创造更美好的未来;对于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请不起保姆,这时夫妻双方就可根据实际情况商量决定谁主内谁主外,双方各司其职,便没有那许多争议,如果再有什么问题,大不了角色互换。总之,既然财产要分明,那么,家务也该分明。
  【律师观点】
  唐波认为,婚姻法已经肯定了配偶一方在哺育孩子、做家务的价值。配偶中一方工作赚钱,所赚每一块钱都要分一半给配偶。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对夫妻共同财物占有程度的差别,在离婚时,会影响到分割财产所实际得到份额。离婚时,一方经济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在本案例中,如果是由配偶另一方出资购房,但女方有证据证实其有过错情节,女方将有可能获得整个房产。而男方可能会分配不到共同财产。
  焦点三:  女性中止妊娠,算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有这么一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街谈巷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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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终止妊娠,不要管这是先天身体病因还是后天造成,这本身对女人来说是件很不幸的事情,有哪个女人不想要自己的孩子的?男人如果在知情的情况下还丧失良心地说是在侵犯他的生育权,那也未免太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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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赞同婚姻法新解释的内容。孙易成强调,因为生育权是双方共同享有的,女性不应该擅自决定是否生育孩子:“如果是我,我可能会选择后者,与之离婚,而不会起诉要求赔偿。”
  李玉林 46 已婚 财务
  有些女人太强势了也不好,男人就会吃亏。如有的女人可能本身就不安分,嫁给某个经济条件不好的男性后,为了方便自己摆脱这个家庭,便把对方的孩子流掉。这样的事例在一些偏远农村并不在少数。因此,李玉林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男性不公平,毕竟,生育权应该是双方共同享有。
  【律师观点】
  唐波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前,对男性生育权曾有一定的争议,也有起诉的案例,但有关男性生育权案例,法院不可能作出有执行力的判决书。
  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通常情况下,是否中止妊娠还是双方共同的意愿。孩子是夫妻爱情的结晶,属夫妻双方共有,但他(她)长在母亲的身上,属母亲身体的一部分,从法律层面讲,她可以处理自己身体上的一部分,她有这个权力。生育权可以认为是女性的权利,因为生育包括孕育这一过程,且怀孕只能是女性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否孕育是女性的权利,女性中止妊娠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焦点四:  婚前财产属个人,离婚后另一方什么也分不到?
 
只有两个人一起还贷,一起住在共同的房子里,我才觉得踏实
  2007年,电视剧《奋斗》曾风靡一时。对于刚刚大学毕业的王玉玲来说,怀着满腔热血想要闯出一番自己的事业,辗转多个城市,做过许多工作。最终,被高压的房价打回衡阳。
  王玉玲的男友是衡阳人,虽生在一个普通家庭,但家里已倾其所有为其备好一套房子,房产证上也写的是男友的名字。身边许多同事朋友劝王玉玲重新再找个有房的男友,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城市拥有自己的家。万一两人的关系有变,也不会落得分文没有。
  但王玉玲却显得很平静,她说自己很赞成电视剧《奋斗》中米莱曾经对陆涛说过一段话:“我希望和你一起攒钱买奇瑞QQ,还是那个分期付款的那一种。”这就是她向往的幸福,简单而快乐。
  “对于未来,我和男友准备等条件好些了再一起买房。只有两个人一起还贷,一起住在属于共同的房子里,我才觉得踏实。”
双方购房实际出资额,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吴小艳是事业单位的一名正式员工,今年6月份分得一套单位福利房的指标。在与男友商量后,从男方父母家里借到8万元,又从自己父母手中借来2万元,共计10万元付了首期。由于房子还在建,所以还未办理房产证、没有署名。
  因为用于付首期的钱是在紧急情况下借来的,责任心很重的吴小艳倍感压力,偶尔也与男友因对未来的规划讨论出现分歧,小艳觉得心力交瘁。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唐波提出了建议:男女双方在出资时,可以签置一份有关所购置房产的协议,约定婚姻关系解除后,如何处置所购置房产。如没有书面协议,男方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举证:一:实际出资额,二:双方口头协商如何对房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能令男女双方调整购房出资方式
  在当代社会,传统方式一般都是男方出房,女方出钱装修。当两人关系出现变数时确实很难处理这些财产,房子是在不断增值的,而装饰装修家电厨具又不能带走。
  唐波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对这种情况的女方是不利的,财产分割时,女方需提供一定票据证实用于装饰的费用。婚后,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房屋登记成双方名字。可以预见,将来的婚前出资方式,男女双方及父母将会作出调整。
  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这种情况,唐波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将会引导男女双方及父母调整对婚前所购置房产登记所有权的处置方法。如:女方未出资购房,也会要求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焦点五:  拒做“亲子鉴定”,可被推定为败诉
  亲子鉴定能确定血缘,但能鉴定感情吗?要求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伤害……对于亲子鉴定,人们带有很多主观因素和情感诉求,法律条文上的模糊,也让同种类型的案件,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随着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践行,亲子关系鉴定中的一方若拒做亲子鉴定,可被推定为败诉。
现代“陈世美”,逃不了抚养责任
  20来岁时,杨华芬曾跟当时的男友宋仁海有长达两年的同居生活,并怀有小孩。因嫌弃杨华芬出身不好,学历低,宋仁海提出了打掉小孩并分手的要求,被女方拒绝。为躲避责任,宋仁海辞职离家,9年未归。
  这其间,杨华芬独立一人将孩子带大,不断找寻男友的下落。在湖南媒体的帮助之下,杨华芬最终找到了失踪9年的男友。然而,已有家室的男方最初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并对相关的抚养费用提出了异议。
  “这种案例,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很可能会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审判结果。”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波如是说,“一种情况,根据谁申请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女方提供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据,在男方拒绝鉴定的情况下,对女方很不利;另一种情况,为了更有利于查证事实,法院要求男方对鉴定予以配合。”
  而如今,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拒绝鉴定,将被推定为败诉。
  衡阳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波告诉我们,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有近20%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并非亲生子女。在婚姻纠纷案中,亲子鉴定的案例,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婚内不忠,丈夫怀疑孩子身世;一种是未婚生子要求父母双方同时承担抚养义务。
  “新的司法解释,突出了理性价值取向。亲子鉴定的条款更有利于实践操作,确定孩子的血亲关系。从而能更明确快捷地划分抚养义务,认定过错情节。”
小三获赠财物,妻子有权追回,但践行难度大
  虽然非婚生子享有相等的权利,但插足他人婚姻的小三,却为道德所谴责。唐波告诉我们,按照法律,合法妻子有权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赠与的大额财物。但在实际操作中,妻子面对难于举证的困境。
  “当事人该如何去证明这些财产是由丈夫赠送给第三方的,这是最大的难题。”唐波说。
 
  本专题采写:罗春梅
              王镜雯
              李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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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
丈夫两次出轨,但妻子却仍然分不到一半房产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庭审时确认丈夫曾两次出轨
  2007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而此前高先生隐瞒了自己的婚史。2008年和2011年,高先生两次出轨,并被确认有了私生子,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一周过后丈夫态度天壤之别
  88日下午,在法庭上,高先生一直辩称自己的过错。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谈到,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在婚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但万万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13日)实行。
  完全相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律师表示,在我国,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到个人名下的时间为准,因此就本案来看,即便高先生父亲出资的时间是在高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前,但高先生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在他和朱女士婚后,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突如其来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毕竟本案还没有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高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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