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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亮律师:商铺租赁转让费潜规则之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11-02    作者:110网律师

杨海亮律师:商铺租赁转让费潜规则之法律分析
商铺租赁市场中,尤其是旺铺转让,在支付了正常的租金后,很多情况下还需要支付一笔租金之外的转让费,所谓“潜规则”,这笔转让费的收取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这需要分析其合法性与效力性。
一、商铺租赁转让费的涵义及发生情形
商铺租赁转让费,又称“转手费”、“水费”,是包含了多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复杂组合,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商铺所有权人(或原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或承租的)商铺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转让费一般包含了以下内容:1、有形资产,即原商铺所有权人(或原承租人)在商铺进行装修、添附的固定物所包含的价值。这些固定物、添附物已经固定于门面,商铺所有权人(或原承租人)无法将其投资收回,只能从转让的后手中获得一些补偿。2、无形资产,即商铺地理位置较好,客流量大,周围已形成一定的商业经济规模,亦或经过前几任苦心经营,积累了良好的客源及人脉基础,拥有相对稳定的消费者,创造了一定的品牌效应。这些都产生了一种无形的商业价值,能够为后来的承租人带来可期待的经济利润。
商铺租赁转让费一般发生在商铺的出租、转租、商铺经营权转让等情形中。
二、商铺租赁转让费的合法性与效力性
1、商铺租赁转让费合法性,探究其法律渊源,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商铺租赁转让费不同于租金,其法律性质是租赁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从字面上理解,转让,即买卖,不管转让的标的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受让人以支付转让价款为对价获得转让标的的所有权(特殊情形除外)。由此看来似乎是个买卖法律关系,但仔细分析,商铺租赁转让费,基于租赁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租赁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其不能单独存在,且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出租的是房屋用益物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本律师认为,收益权既包含房屋使用所产生的租金,还应包含因房屋使用所依附的其他价值(如对装修投入的合理补偿)及无形资产(如房屋地段、经营、客源、渠道、宣传等可带来的可期待利润),租赁转让费体现的正是房屋收益权中其他价值及无形资产的价值。因此,将租赁转让费归为租赁法律关系较为合适。
租赁关系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是房屋使用权,却忽略了房屋的另一重要价值----收益权及其应包含的延伸内容,而这正是租赁转让费存在的法律渊源之所在、“潜规则”合法性之所在。
2、商铺租赁转让费的效力性,即法律依据,是个比较简单的问题。
租赁关系属于私法调整,以双方意思自治为准,按照《合同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得知出效力,且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商业习惯会受到法律保护,商铺租赁转让费在漫长的市场交易中逐渐形成,已被大家所接受,形成了一种交易习惯。
三、如何避免商铺租赁转让费争议产生
1、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让费,并将转让费包含的内容写清楚,可表述装修补偿及无形资产转让。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转租条款,特别是将经营权一并转让时,这样承租人可以顺利收取次承租人的转让费,否则因转租无效而导致返还转让费。
3、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列一个物品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并注明哪些物品所有权归谁,以免租赁期满或解除时双方对财产有争议。
4、收款时单独列明转让费,并注明转让费包含了哪些内容。
综上所述,商铺租赁转让费属于收益权的一种,是受法律保护的,需要在租赁合同的条款拟定、填写收据等过程中认真把握,否则必然会埋下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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