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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建雷律师代为催款律师公函
发布日期:2012-02-28    作者:110网律师
 
律 师 公 函
 
石家庄市xxx房地产经纪中心:
xx董事长: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xxx空调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建雷律师处理贵中心与河北xxx空调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款纠纷事宜,根据相关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特致函如下:
截止至2011831日,贵中心尚欠河北xxx空调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507421元(其中工程款488500元,逾期付款利息为18921元),双方有《中央空调水冷螺杆机设备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为证,确认无误。
另根据本所对贵中心工商档案查询,贵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xx董事长作为经纪中心的唯一投资人,将对经纪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望贵中心及王xx董事长接函后10日内,通过本所或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清偿上述欠款,否则人民法院将以庭审诉讼解决此事,届时贵中心及王xx董事长不但要偿还上述欠款,还要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望慎重考虑,以免诉累!
 
特此致函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王建雷律师联系方式:0311-80805267
                         1372286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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